学团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同学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所有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二、评选标准

  奖学金按综合成绩共分四个等级:校长奖学金2名,每人奖金5000元,一等奖学金按年级和专业人数分配比例不超学生总数的2%(每年不超10人),每人奖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比例不超学生总数的3%(每年不超20人),每人奖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不超学生总数的10%(每年不超60人),每人奖金500元。

  三、评选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

  2.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分院为单位,分院根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标准,将拟获名单在分院公示5天,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后报学校审批。

  3.奖学金按综合成绩评定。

综合成绩=学习成绩*80%+思想政治考评成绩*20%

  四、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想信念坚定。

  2.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学习成绩优良。

  一等奖学金参评者学年综合成绩应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二等奖学金参评者学年综合成绩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三等奖学金参评者学年综合成绩应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缓考科成绩按60分计算。

  3.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社会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尊敬师长,文明礼貌。

  6.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7.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

  (1)思想政治考评成绩未达标者(低于60分),取消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

  (2)受警告以上处分且没有撤销者,取消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处分撤销条件具体参照《吉林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3)考试(考查)课有一科不及格者或旷考者。

  五、各分院在评选工作中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所得奖学金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开始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