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团工作

4001澳门老百汇www网址学生宿舍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本校录取的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必须遵守本规定。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住宿手续,方可入住学生宿舍。

  第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住宿安排采取按分院、班级学生住宿相对集中、不以学生经济状况为标准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第三条 学生需要调寝,须持本人申请,分院院长签字,学生工作处同意方可调配。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任何人无权擅自调配寝室。

  第四条 特困生的寝室安排和分配:须持有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民政局所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父母双方下岗证及助学贷款证明,分院院长审核签字,学生工作处每学年集中时间办理。

  第五条 住宿调整须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进行。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 间的住宿调整,其宿舍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应在一天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由于某种原因离校的学生,离校前应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退寝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

  第七条 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第八条 退宿的学生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二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宿舍;不退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租房居住或在其他地点短期居住。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住宿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自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出具本人与家长双方的文字材料,经所在分院学工办主任及分院院长签字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不在宿舍内住宿。未经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在租房居住期间发生的所有问题和后果,均由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有权根据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假期对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或集中安排。此期间涉及住宿的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拒绝学校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有权对校内所有学生宿舍的房间进行管理和使用,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做它用,自行安排学生或其他人住宿。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所有。